第92条 申诉权
A.参赛者的申诉权
?参赛者或其队长可对裁判在其比赛桌上所作的任何裁决,提出申诉,要求复核 。
B.申诉时限
?除非主办机构对时限另有规定,要求或申诉裁判的裁决均必须在正式分数公布后30分钟内提出。
C.申诉办法
?所有申诉通过裁判进行。
D.申诉前须征求同意
?提出申诉须经申诉的一对的2名成员(个人赛除外)或其队长的同意,否则不予接受。但如该有关人员不在场时,应视为他们已经同意。
第93条 申诉处理程序
A.未设申诉(仲裁)委员会
?如果未设竞赛委员会或申诉(仲裁)委员会,或为不妨碍赛事的正常进行委员会不能开会,则由裁判长听取并裁决一切申诉事宜。
B.设有申诉(仲裁)委员会
?如果设有申诉(仲裁)委员会
1.涉及规则的申诉
?对仅涉及规则或比赛规定一类的申诉,由裁判长听取并裁决。对其裁决仍可向委员会申诉 。
2.其他申诉
?其他所有申诉,由裁判长提交申诉(仲裁)委员会裁决。
3.申诉的裁决
?在裁决申诉时,申诉(仲裁)委员会可行使本规则所赋予裁判的一切权力,但不得否决裁判长基于规则或比赛规定的明文规定的裁决,或裁判的纪律性判罚。委员会可建议裁判长改判。
C.向国家权威机构提出申诉
?如经上述处理,对裁决仍有异议,则可进一步向国家权威机构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