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桥牌竞赛规则:第十章 竞赛裁判

    日期:2010-06-10来源:桥牌网作者:周舟点击:2336 发表于云南字号: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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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1-22 14:34:00 中国桥牌协会 
     


      第一节 裁判的责任

      第81条 职责和权力

      A.裁判的身份

      ?裁判为比赛主办机构的正式代表。

      B.裁判的责任与限制

      1.处理有关比赛的技术问题

      ?裁判负责处理竞赛方面的技术问题。

      2.遵循规则与规定

      ?裁判受本规则及比赛主办机构公布的补充规定的约束。

      C.裁判的职责和权力

      ?裁判的职责和权力通常包括:

      1.助手

      ?根据需要指派助手,协助裁判执行任务。

      2.报名

      ?接受参赛人员,并编排比赛座次。

      3.比赛规定

      ?制定适当的比赛规定,并向参赛者宣布。

      4.纪律

      ?维护纪律,确保比赛有秩序地进行。

      5.规则

      ?执行与解释本规则,并告诉赛员按照规则其所享有的权利与应负的责任。

      6.错误

      ?在第79条C款所规定的时限内,裁判要对他以任何方式察觉的错误或违规加以纠正。

      7.判罚

      ?在需要时作出适当的判罚。

      8.放弃处罚权

      ?裁判根据非违规方的请求,并通过自己斟酌决定,可允许非违规方放弃处罚权。

      9.争议

      ?调解争议;并将争议问题向有关的委员会报告。

      10.记分

      ?收集比赛成绩。

      11.报告

      ?向主办机构报告比赛结果,以作为正式记录存档。

      D.裁判可授权助手执行任务

      ?裁判可将上述C款中任何职责授权助手代为执行。但他对这些职责的的正确执行所负的责任,并不因已授权而解除。

      第82条 比赛程序错误的纠正

      A.裁判的责任

      ?对比赛程序的错误给予改正,并保持比赛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情况下进行是裁判的责任。

      B.纠正错误

      ?为纠正程序的错误,裁判可以:

      1.判给调整分

      ?根据本规则,判给调整分。

      2.指定打牌的时间

      ?视需要指定或延迟打某一副牌。

      C.裁判的错误

      ?裁判作出了裁决,而他或裁判长随后认为裁决有误,并且该副牌已不可能纠正成正常结果时,则应考虑将双方视作非违规方,判给调整分。

      第83条 申诉权的告知

      如果裁判认为对他就某一事实所作的裁决,或对他的斟酌决定权的运用(如他根据第12条判给调整分)需要复核时,他应告知参赛者有申诉的权利,或可向有关委员会汇报情况。

      第二节 裁决

      第84条 对事实均无异议时的裁决

      裁判在被召请去对有关规则或规定的问题裁决时,如果比赛双方对发生的事实均无异议,即可作以下裁决:

      A.不判罚

      ?如果规则中并未规定罚则,且无使用斟酌决定权的必要,则可指令赛员继续进行比赛。

      B.根据规则判罚

      ?如果规则中对某一违规有明确的罚则,裁判则应照章裁决并监督执行。

      C.赛员对罚则可作选择时

      ?如果本规则对某一违规有多项罚则可供赛员选择时,裁判应逐项解释,并且监督赛员选定罚则并执行。

      D.裁判对罚则须作选择时

      ?如果本规则对某一违规需裁判在特定判罚和判给调整分之间选择其一时,裁判应保持公正,对任何疑点作有利于非违规方的裁决。

      E.裁判斟酌决定权的运用

      ?如果本规则对某一违规未有罚则,而非违规方确有相当可能已遭受到损害,裁判可运用斟酌决定权判给调整分,并告知违规方有申诉的权利(参阅第81条C款9)。

      第85条 对有争议事实的裁决

      裁判在被召请去对有关规则或规定的问题裁决时,如果比赛双方对发生的事实有争议,则应照以下步骤进行:

      A.裁判作出裁决

      ?如果裁判对确定事实感到满意,则按照第84条进行裁决。

      B.事实不能确定

      ?如果裁判对确定事实感到不满意,他应先作一裁决以使比赛继续进行,并告知双方赛员有申诉的权利。

      第三节 违规的纠正

      第86条 队式比赛

      A.国际比赛分制比赛中的平均分

      ?在国际比赛分制的比赛中,如果裁判判给人为调整分,平均正分或平均负分,对应得分为3IMP或-3IMP。

      B.淘汰赛中的不平衡调整得分

      ?在淘汰赛中,如果裁判判给不平衡的调整分(参阅第12条C款),则各方在该牌的得分应分别计算。两个得分的平均数分配给双方。

      C.重发一副牌

      ?如果某参赛者可能知道除去该副牌的最后结果时,则裁判不应使用第6条给他的要求重发一副牌的权力。而是判给调整分。

      第87条 错牌

      A.定义

      ?如果裁判确定某副牌的牌张有一张或多张放置方位有误,致使本能直接比较得分的参赛者所打之牌并不完全相同,该副牌即为错牌。

      B.错牌的记分法

      ?在对一副错牌进行记分时,裁判应尽量将正确牌的分数与错牌的分数区别开。基于两组计算成绩,然后根据主办机构的规定换算出每组的分数。

      在某些队式赛中,主办机构可以要求重新发牌(参阅第6条)。

      第四节 判罚方式

      第88条 判给补偿分

      在双人赛或个人赛中,当一个非违规参赛者自已并无错误,也并不是出于自已的选择,而是被要求去接受一个人为的调整分时,至少应判给该赛员该副牌最高比赛分的60%,如该赛员在整节比赛中所得比赛分之百分比已超过60%,则应按其得分百分比判给人为调整分。

      第89条 个人赛中的判罚

      在个人赛中,虽仅一人对违规负责,裁判应按照规则的判罚条款及调整分的规定,给予违规方两人以相同的调整分。但裁判如认为违规者的同伴,不应负违规责任时,则在判给调整分时,可不对其做程序性判罚。

      第90条 程序性判罚

      A.裁判的权限

      ?裁判除按照本规则执行判罚外,并可对某赛员过分拖延时间、妨碍比赛进行、使其他赛员不便等违反正常比赛程序,或要求调整其他赛桌上的得分等违规行为施以判罚。

      B.应予判罚的违规行为

      ?应予判罚的违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

      1.迟到

      ?参赛者在规定开始比赛的时间后到达赛场。

      2.打牌迟缓

      ?参赛者打牌过分迟缓。

      3.高声讨论

      ?对叫牌、打牌或结果大声进行讨论可能使他桌赛员听到。

      4.比较得分

      ?未经许可与其他参赛者比较得分。

      5.触摸他人的牌张

      ?触摸或拿起属于其他赛员的牌张(参阅第7条)。

      6.放错牌张

      ?把一张或多张牌放入牌套的错误方位中。

      7.违反程序

      ?任何违反比赛程序(诸如打牌前未数清牌张,没按正常牌号打牌等)以致需要给予任何参赛者调整分。

      8.未遵守规定

      ?对比赛的规定或对裁判的任何指令没有立即执行。

      第91条 处罚或停赛

      A.裁判的权力

      ?为了执行维护比赛秩序和纪律的职责,特别授权裁判可对参赛者可作纪律性判罚或暂停该节或该节中任何部分的比赛资格的判罚(裁判依据本款所作的判决为最终判决)。

      B.取消比赛资格的权力

      ?特别授权裁判,经竞赛委员会或比赛主办机构批准,可取消任一参赛者的比赛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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