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侏罗纪小镇旅游综合体建设项目(二次)
社会资本采购资格预审公告
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禄丰县文体广电旅游局(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58 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 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 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州市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经禄丰县政府采购部门同意,对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侏罗纪小镇旅游综合体建设项目(二次),面向全国公开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社会资本,现进行资格预审。特邀请有兴趣、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以下简称申请人)参与资格预审,现将资格预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采购条件
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侏罗纪小镇旅游综合体建设项目已完成《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和《政府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并经专家评审和财政部门审查通过,《PPP 项目实施方案》已由禄丰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授权禄丰县文体广电旅游局作为项目实施机构,授权禄丰县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政府方出资代表。
2.项目概况
2.1 项目名称: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侏罗纪小镇旅游综合体建设项目(二次)
2.2 建设地点: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恐龙山镇
2.3 建设规模及内容:
(1)游客信息服务中心(2 座,建筑面积分别为 1000 m2和 500 m2);
(2)文商旅体验馆 46000 m2(共 46000 m2,其中侏罗纪能量场包括斗牛场和体验馆 3260 m2,文商旅创意园 1650 m2,培训实训基地 690 m2,古生物博物馆28600 m2,政务服务中心 11800 m2);
(3)旅游公路(混凝土道路,共 271290 m2,其中侏罗纪大道 62000 m2,
侏罗纪新村其它道路 46700 m2,其它片区内道路 218390 m2);
(4)步行道(1.2-1.5m 宽青石板或防腐木游步道,共 33400 m2);
(5)生态停车场(2 处,位于两座信息服务中心,占地面积分别为 15000 m2和 5000 m2);
(6)观景台(点)(5 座),河道整治(长约 5 公里),生态绿化(面积约 80000 m2),旅游标识标牌,牌坊(1 座,位于侏罗纪新村入口处);
(7)供水设施、雨水设施、污水设施(含污水处理厂)、消防设施、供电线路;
(8)旅游厕所(4 座);
(9)垃圾收集房(6 座),垃圾箱(100 个)。
2.4 投资规模:本项目总投资估算 45970.08 万元,其中:工程建安费用30224.45 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12340.40 万元;预备费 3405.19 万元。
3.采购需求
3.1 运作方式:BOT(建设-运营-移交)。由成交社会资本和政府出资代表共同成立的项目公司在合作期内负责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在合作期满后,将项目资产移交给实施机构或禄丰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
3.2 合作期限:
本项目的合作期为 20 年,其中建设期:2 年,运营期:18 年。
3.3 回报机制:可行性缺口补助。
3.4 采购范围: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维护和移交等工作。
3.5 项目投融资结构:
本项目资本金比例设定为项目总投资估算的 30%,项目资本金为 13791.02万元人民币。其中:政府方出资 1379.10 万元,出资比例为 10%;中选社会资本方出资 12411.92 万元,出资比例为 90%。缺口部分为债务性资金,由中选的社会资本方负责筹集,政府不再承担融资及融资担保责任。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 13791.02 万元人民币,其中:政府方出资 1379.1 万元,持股比例为 10%;中选社会资本方出资 12411.92 万元,持股比例为 90%。
3.6 质量标准
(1) 建设标准:按照相关建设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一次验收合格并满足运营条件;
(2) 运营标准:满足 PPP 方案设定的绩效考核标准和相关规范要求。
3.7 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只设一个标段。
4.申请人资格要求
申请人(若为联合体,指联合体各方)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资格条件:
4.1 主体要求
(1)申请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实体,也可以是由企业法人实体组成的联合体。但项目实施机构本级政府所属的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国有控股企业或本级政府参股的混合制所有制企业,不得作为社会资本参与本项目的采购竞争。
(2)若申请人以联合体形式参与,则须明确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 3 家。
联合体申请人的特殊要求:联合体各方必须按规定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方和财务投资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联合体各成员方不得再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资格预审;只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不得作为联合体牵头人。
(3)单位负责人(即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采购(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除外)。
4.2 财务要求
申请人(若为联合体,则为联合体各方)应提供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年 12 月 31 日(2014 年 1 月 1 日后注册成立的公司,自成立之日起)经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年度审计报告。财务状况良好,2014 年至今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
申请人(若为联合体,则为联合体牵头方)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须满足总资产 5 亿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 2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要求。
4.3 融资能力:
(1)资本金出资能力证明:申请人具有不低于 1.3 亿元的银行存款余额(若为联合体,则联合体牵头人或负责融资的成员提供);
(2)具备为本项目多渠道融资的资源和经验,申请人须提供累计额度不低
4.5 亿元投融资能力证明材料(若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可累加)。
注:投融资能力证明材料可为不同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具的授信额度或贷款意向书。
4.4 满足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相应资质、技术、经验和能力要求
4.4.1 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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